关于做好二��四年全国优秀教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1作者:设置

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优秀教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根据《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和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4]63号),我院可推荐1人参加全国优秀教师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和评选范围

此次推荐和评选的范围是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并且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2001年以来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

1998年以来已获得人事部、教育部表彰奖励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称号的推荐和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许参评,但一定要从严掌握。

二、推荐和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推荐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推荐名额

每个单位可推荐1名教师参加,学院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情况,经过评选向省教育厅推荐1人参加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推荐和评选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教授、副教授参加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二)推荐和评选要特别强调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三)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要向教师广泛宣传推荐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推荐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推荐和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务于5月28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1份;

2.《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1份;

各单位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将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人事处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2.《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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