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2-29作者:设置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

  未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应按规定补修有关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项中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在高等师范院校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国家语言文字部门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七)《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明。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两个部分。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大学教学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与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结合进行,培训由省教育厅人事处组织实施,考试由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组织实施。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同时,作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成绩。

  受委托的高校负责组织对本校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提出测试意见。未受委托的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省教育厅委托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由其工作单位负责填写。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体检项目及要求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工作部署:省教育厅下发文件,部署认定工作。公布具体工作日程及有关事宜。

  (二)组织报名:各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部署对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做出安排,组织教师报名,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材料。未受委托的高校,应组织申请人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材料初审: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教师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教育教学能力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准备。

  (四)综合审查:经批准受委托可认定本校拟聘人员高校教师资格的高校,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专家和学校审查意见,并按要求对相关材料加盖公章(要求备案名单表册每页由学校主管教师资格的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五)资格认定。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综合意见及受委托的高校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认定申请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经审核,认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认定记录。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加盖省教育厅公章、钢印后生效。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六)备案管理。对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其余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材料中(二)(三)(四)(五)原件退还本人。

  第十一条 受委托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坚持认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加强对全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受委托高校,省教育厅有权取消委托。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省教育厅有权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撤销教师资格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遗失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申请补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在补发的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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