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9作者:设置

 人专发〔199511

198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在改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也通过选拔、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掌握了一批高水平、贡献突出的专家队伍和人才信息,在为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发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并优先提高他们的生活、工作待遇,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知识分子方针,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明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当前各项改革深入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继续提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社会地位,为他们创造更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仍然是各级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总结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社会地位,为他们创造更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当前我国经济、科技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贯彻党的知识分子工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选拔范围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被选拔人员的年龄严格控制在55周岁(含55岁)以下。

二、选拔条件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发展新兴学科、发展专业基础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前述12两款中规定的三种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但获奖等级低于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者,等级每降低一档,获奖次数应增加一次。

4.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享有盛誉,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6.长期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8.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的理论,提出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或做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处于国内同行领先地位。

9.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待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选拔程序

1.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数。

2.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提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推荐。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人事(科技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请省部级学术团体进行评议和综合平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向人事部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4.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及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和历次的选拔情况,制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重点审核;人事部审批后将审批名单通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又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四、优先改善生活工作条件

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批准之日起,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少数贡献待别突出的经报人事部批准可晋升一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具体晋升的工资档次,应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中写明。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享受其他津贴,也不影响以后正常增加工资(不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所在地保健医疗照顾,地方和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行疗养休假和身体检查。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按本单位高级知识分子的标准优先安排住房。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提供方便或报销出租车费。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如专家要求解决,应尽快予以办理。

6.应尽量保持专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专家社会兼职要适度;对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给予支持与照顾;对专家参加国内外有价值的对口学术或考察活动,应尽可能给予支持。

五、其它有关事项

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人事部统一颁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证书》,可称为:某某年度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凡丧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必须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3.人事部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人事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中做出的新贡献和出现的新情况。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事迹,各级人事部门要注意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健康变化等重大情况,有关地区或部门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党委组织部指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工作政策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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