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7作者:设置

关于推荐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全国模范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和山东省优秀教师 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935号)的要求,现将我校2009年度全国优秀教师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名额及工作要求

全国优秀教师的推荐对象为各教学单位的专任教师。每教学单位可向学校推荐1名候选人,参加学校的推荐选拔工作。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全国优秀教师限额1名。

曾获得过原人事部、教育部和省人事厅、教育厅表彰奖励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级称号的推荐和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各单位要向广大教师广泛宣传推荐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推荐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推荐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2004年以来获得过学校优秀教师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申报材料和时限

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报送一式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2、推荐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推荐工作程序、推荐结果、公示情况等,报送1份。

各单位须于2009623日前按要求报送上述材料至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9631398

 

附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人事处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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