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5作者:设置

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190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范围

凡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党政领导及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入选2011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已获得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后再没有新的重大业绩、贡献的,也不再推荐。

二、推荐选拔数量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标,我校可推荐专业技术人员1名。部门、单位可向学校推荐1人参加学校的推选工作,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不推荐。

三、推荐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4、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6、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四、推荐选拔程序

推荐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向上推荐。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学校将根据选拔条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推荐,确定拟上报人选,并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五、材料报送

(一)需要报送的材料:

1、推荐选拔情况综合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公示情况等,综合报告须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填写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Build 2012.03.12.exe生成的数据库文件及系统生成的《专家况登记表》1份(附件1)。

3、《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1份(附件2)。

4、推荐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样本)(附件3)及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内容可调整,目录置前,单独成册)。

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有数据例证,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奖成果情况要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间、获奖名称、等级、位次;著作、论文要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及个人撰写位次,合著的要注明本人工作量。

(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书及上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确认原件和复印件一致,保证《专家情况登记表》和《基本情况一览表》中填报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三)请务于2012413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人事处(办公楼404室),联系电话:89631398

 

附件:1、专家情况登记表(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Build 2012.03.12.exe

2、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专业技术人才)

3、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样本)

 

 

                                                                                                                          人事处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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