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6作者:设置

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104号)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校实际,对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均在推荐范围。

  学校党政领导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已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二、推荐数量

  我校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2名人选,各部门(单位)可推荐12人参加学校的推荐选拔工作,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不推荐。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专业技术业绩、贡献突出,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誉,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推荐程序

推荐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各部门单位向学校推荐,学校根据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需报送的材料有:

  1.综合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等,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专家情况登记表》1份(附件1,附电子版)。

  3.《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1份(附件2)。

  4.附件材料复印件1份(参阅附件3,内容可调整,目录置前,单独成册)。

  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有数据例证,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奖成果要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间、获奖名称、等级、位次;著作、论文要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及个人撰写位次,合著的要注明本人工作量。

  (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书及材料的审查工作,确认原件和复印件一致,保证推荐材料中所列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需在《附件材料目录》上签字。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表格可登陆山东人事信息网(http://www.sdrs.gov.cn)下载,也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

  (三)请务于2010319日前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材料,报人事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办公室(办公楼404室)。

  推荐选拔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好中选优,确保推荐选拔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附件:1.专家情况登记表

            2.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推荐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样本)

                     

               

                                                                 人事处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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