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2004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9-03作者:设置

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选拔2004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材料于9月15日前报送人事处。


                                             人事处
                                           2004-09-03

                  关于选拔2004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文印发)规定,现就2004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工作的意义。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表彰奖励,是省委、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新世纪人才工程”、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为“科教兴鲁”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荐选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选拔条件。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推荐。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均可推荐申报。重点推荐在专业技术岗位第一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推荐时以近5年(1999年以来)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49年7月1日以后出生)。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在推荐范围。但允许作协、科协、社联等团体中从事专业创作和研究开发的人员申报推荐。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时兼职的,根据任免机关确定的主次关系确定,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作任职为主的可以推荐申报。
  三、控制选拔数量。全省拟选拔2004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0名。各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选拔条件严格推荐,好中选优,每个市和省直部门(单位)一般推荐1―3名人选,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济南、青岛和山东大学最多不超过10名。
  四、严格选拔程序。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推荐人选按标准条件好中选优,推荐方法实行自下而上,逐级选拔。 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推荐人选上报前,须将拟推荐人选及《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在专家所在单位张贴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评审结果将在山东人事信息网和专家所在单位同时公示。
  五、认真组织填写申报材料
  (一)介绍性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有数据例证,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奖成果要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间、级别、等次、位次;著作、论文还要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合著的要注明本人工作量。
  (二)需要上报的材料主要有:
  1.综合报告1份(涉密人员要加以注明,推荐2人以上者要注明排序,并注明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1份;
  3.《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25份(标准A3纸打印,盖市或部门章);
  4.获奖证书原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及复印件各1份;
  5.其他能够证明本人成果和业绩的材料复印件1份。
  上述有关表格,可从山东人事信息网上下载(www.sdrs.gov.cn)。
  (三)时间要求。各市人事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务于2004年10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省人事厅(径送或寄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六、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赋予各级人事部门的一份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实施好。要以此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广泛宣传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他们为榜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我国将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从2004年到2010年,拟选拔4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请参照《暂行办法》和往年的选拔条件,做好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准备工作,推荐选拔的具体事宜待中央部署后另行通知。

附件:   1.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
      2.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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