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9作者:设置

  人社部函2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4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选拔数量

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有指标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给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核定了控制指标(见附件)。请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数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按程序推荐,不占控制指标。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三、规范程序

选拔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统一组织。副省级市人选指标单列,选拔工作单独开展,但须由所在省区市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和公示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人选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前要按规定公示。

人选材料报送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核人选,核减不符合规定的人选和超指标上报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选拔条件和指标控制数,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报国务院批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作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统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要求,严格选拔条件和推荐标准,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按时申报。报送时间截止到2014731日。请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尽快部署,抓紧上报,过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报送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享受特贴人选情况一览表和数据库文件各1份。其中:

1.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1份。综合报告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2.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生成的人选一览表,一览表中请对所报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高技能人才分类排序。

3.人选数据库文件。请认真填报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库文件与综合报告信息一致,准确无误。

请同时将以上三份材料(含电子稿刻录光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jc@mohrss.gov.cn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专家处 刘煜 010-84208351

职业能力建设司综合技能人才处 张达 010-8420744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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