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人字〔201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决定自2015年起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人才团队培育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高校优势学科和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用5年左右时间,扶持21个高校优势学科及人才团队,通过引进学术带头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人才,带动所在学科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创造出一批原创性、标志性成果,把团队人才培养成为具有“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以上学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团队培育期为5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山东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已入选“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人才团队支持计划”的学校不在本计划支持范围。
第五条 本计划按照优势学科和学术带头人及团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审核和资助等工作。
第六条 高校申报本计划的学科为一级学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学科为学校认定的优势学科,学科研究方向须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申报学科须有良好的教学和科研基础,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承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科研项目;
2.获得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3.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有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学科。
新设本科高校申报本计划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高校申报的人才团队,须有共同专业发展和研究方向的全职在岗人员5人以上(含5人),其中新引进人员须有2人以上(含2人),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成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团队成员专业、职称结构合理,年龄均不超过45周岁;
(三)团队成员均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或具有较为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高校申报本计划的学术带头人,须是全职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学科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恪守学术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二)近5年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级或相当于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社会科学奖励;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省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三)申报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优先推荐40周岁以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才。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本计划采取学科与人才团队合并申报的方式,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目标任务、申报范围、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本计划申报主体为高校,申报学校限报1个学科(团队)。申报高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学科情况、建设目标、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成员有关情况、科研方向、科研及人才培养的预期成果、学校保障能力。
(二)协议书。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年度工作计划、资金支持、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依据本计划确定的标准,负责组织对高校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入选高校需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签订协议书,明确学科及人才团队总体目标、年度工作计划、资金支持、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作为考核监督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入选本计划的学科和人才团队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省财政按下列标准对入选本计划的学科及人才团队予以资助:
(一)自然科学类人才团队17个。培育期内前三年,省财政给予每个学科团队每年20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团队的科研补助、研发攻关、人才培养及人才津贴等。人才津贴部分不超过总资助经费的40%,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人才团队4个。培育期内前三年,省财政给予每个学科团队每年15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团队的科研补助、研发攻关、人才培养及人才津贴等。人才津贴部分不超过总资助经费的50%。
如培育内团队成员入选“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不再享受本计划人才津贴。
第十五条 高校要建立保障体系,为入选本计划的学科和人才团队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入选本计划的人才团队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助经费。省财政资助经费的科研资助部分,由获资助人才团队统一支配。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建立考核机制,组织对本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八条 入选本计划的高校应于每年2月份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由省教育厅组织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本计划执行的第三年,由省教育厅依据《协议书》明确的内容,从人才团队工作开展、人才培养、主持科研项目、学校保障支持、资金使用以及效益前景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将停止拨付省资助经费;1年内仍未能通过中期考核的,取消“优势学科人才团队”资格,扣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期满考核。重点考察人才团队作用发挥、目标任务完成、取得成果和效益情况。对作用发挥比较突出的团队,根据情况研究确定后续支持措施。对考核合格的团队,保留“优势学科人才团队”,鼓励学校继续支持,并在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优势学科人才团队”称号,扣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考核情况将纳入对高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对未完成年度目标、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在当年高校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能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